报关报检

一、申报
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报关流程:
一、背景
  1、界定
  海关进口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进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2、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口货物的申报手续。特殊情况下的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报关流程,请浏览"办事流程"栏"进出口货物申报、通关流程"类别其他专题流程。
  3、申报的形式和效力
  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4、申报主体规定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注册登记编码(十位数编码)后,可以自行或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手续。无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口货物、物品,可向海关申请临时注册登记编码(十位数编码)。取得登记编码后,可以持批准文件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办理货物、物品的进境报关手续。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取得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报关员及其所属企业应对报关员的申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申报流程及要求
  1.企业申报
  进口货物(含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自运
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除了在以上时限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外,还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申报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履行有关义务。
  2.海关接受申报
  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
接受申报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电子数据报关单被海关计算机自动退单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修改后重新申报的,申
报日期重新按以上规定确定。
  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修改的,申报人修改
后重新发送的,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3.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
  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需要申报人解释、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的,申报人应当在接
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提供完备材料。经审核存在申报不规范等原因且不涉嫌伪报瞒报的,海关予以退单。申报人根据退单原因,做出修改后,重新申报。经审核,审单关员认为有必要与申报人或有关部门联系,以了解或确定报关单数据有关内容的,可采用报关单挂起的措施,并向申报人发出"与海关联系"或"待海关通知"的回执或通知。申报人根据回执或通知中的联系电话,及时与审单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有关情况或按审单部门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4.申报人递交书面单证
  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
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递交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单)。
  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延长期限内递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申报人重新申报,如产生
滞报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计征。
  一般情况下,递单需交验的材料:
  (1)报关员证;
  (2)代理报关委托书(自理报关的无需提交);
  (3)报关单;
  (4)发票、装箱单、合同、提单/运单等随附单据;
  (5)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6)监管证件(如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精
神药物进口准许证等,进口货物不涉及监管证件的无需提供);
  (7)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5.查验
  对需要查验的货物,转查验部门实施现场查验。申报人应派员到场协助查验,负责搬移货
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查验结束后,签名确认查验结果。
  6.税费缴纳
  海关对应税货物打印并签发税款缴款书,对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对超出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征收滞报金,打印海关行政事业性专用票
据。纳税义务人到指定银行缴款(符合条件的可进行网上支付)。对暂时进口货物或根据有关规定需征收保证金的,打印并签发保证金收据。
  7.放行
  指货物查验完毕、税费收讫的,海关予以办理单证放行手续,准予申报人提取进口货物。
未布控查验、无税费的,审核单证无误后径予放行。
  8.结关
  指进口货物办结海关现场通关监管手续。进口货物及没有实际进出境、在境内结转的货
物,放行即结关。
  9.签发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
  根据国家外汇、税务、海关对加工贸易等管理的要求,申报人办结海关手续后,可以向海
关申请签发下列报关单证明联: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用于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用于办理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
  10. 特殊规定
  提前查看货样: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
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
  海关径行查验: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或经海关通知,申报人未到场的,海关可以在申
报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

二、缴税
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纳税、海关征收税款流程:
一、背景
  1、界定
  海关征收税款是海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征收进出货物税款、滞
纳金及办理退补税等的执法行为。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2、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本流程也同时适用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
  3、本流程不适用于:
  进境行李物品、邮递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
二、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纳税、海关征收税款流程
  1、纳税义务人申报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
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
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2、海关审核、核查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适用的税率、汇率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
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3、海关审核处理
  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
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一)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
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二)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
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三)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
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四)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
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五)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
私部门处理。
  4、海关计征税款和计征公式
海关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除
  另有规定外,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征:
  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关税税额
  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
税额)X增值税税率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
  5、海关开具税款缴纳凭证
  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境,并完成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工作之后及时填发税款缴款书。需要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的,应当在查验核实之后填发或者更改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收到税款缴款书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前不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向填发海关提出补发税款缴款书的书面申请。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重新予以补发。
  6、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人可选择柜台支付方式或网上支付方式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
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缴款书的格式与税款缴款书相同。
  7、税款核注、核销
  纳税义务人采取柜台支付缴纳税款的,现场海关通关部门征收税款岗位凭收款银行签章的
税款专用缴款书第一联(收据)核注该票报关单电子数据。纳税义务人采取网上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自动核注。收款银行将税款转入国库后,海关财务部门凭税款专用缴款书第四联(回执)核销该票税单。
  8、海关进出口税则

三、查验
进出口货物海关查验流程:
一、 背景
  1、 界定
  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2、 适用范围
  本流程包括海关对所有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本流程不包括对进出境物品、邮包的查验。
  3、 对海关查验的一般规定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
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查验应当由2名以上海关查验人员共同实施。查验人员实施查验时,应当着海关制式服装。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
  实施查验时需要提取货样、化验,以进一步确定或者鉴别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属性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4、 海关查验方式
  查验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
  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等方式。
  开箱查验,包括彻底查验、抽查。
  外形查验,是指对外部特征直观、易于判断基本属性的货物的包装、唛头和外观等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开箱查验,是指将货物从集装箱、货柜车箱等箱体中取出并拆除外包装后,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机检查验,是指以利用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的对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验核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彻底查验,是指逐件开拆包装、验核货物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5、 查验产生的费用
  海关在监管区内实施查验不收取费用。对集装箱、货柜车或者其他货物加施海关封志的,按照规定收取封志工本费。
  因查验而产生的进出口货物搬移、开拆或者重封包装等费用,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承担。
  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规费。
二、 海关查验流程
  1、 接收查验通知
根据海关通知,对需查验的货物,做好查验准备。查验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到场。
  2、 做好查验准备
  根据海关确定的查验方式,将需查验的货物或货柜准备好。有施封装置的进出口货物,应检查集装箱或货柜是否被非法开启过,核对封志是否完整。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
  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3、 配合实施查验
  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4、 查验后续工作
  查验完毕后,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查验结果。
  经查验发现货物与申报不符的,按规定程序移交缉私、法规、审单等相关部门处理。对需送检货物应当按取样要求采集货样,填写《化验鉴定申请单》并办理相关送检手续。已经查验的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能被复验:如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货物涉嫌走私违规、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等。
  5、 放行
  经现场海关查验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查验程序和内容符合查验指令要求,查验结果正常的,转有关岗位办理放行手续,货物准予提离海关监管区或装运出境。
  6、特殊规定
  径行查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海关径行查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有义务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查验赔偿:海关在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收发货人提出申请,经海关总署批准,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经海关同意,进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四、放行
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流程:
一、背景。
  1、 界定
  放行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人")的申报,完成审单、查验、征税作业,结束进出口货物海关现场作业,准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取进口货物、准予出口货物装运的行为。
  2、 适用范围
  本流程所指海关放行,是指"单证放行",即海关对申报人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相关的纸面单证以及实际进出口货物结束审核和监管作业的一个标志时间点。是进出口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区或出口装运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实物放行还涉及到码头物流管理相关事项。
  3、 注意事项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放行或许可,擅自对上述货物进行处理的,将受到海关处罚。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走私。
二、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流程。
  1、 海关接单审核
  2、 查验、缴纳税费
  无需查验的,无税费的,直接到放行环节。
  3、 海关放行岗进行复核
  放行岗位海关关员对电子报关数据、书面单证及批注情况进行复核,对于情况正常,未设定查验的,办理单证放行手续;对已设定查验的,在实施完货物查验后予以办理单证放行手续。
  4、 复验
  必要情况下,海关可下达复验指令。
  5、 放行后续事项
  货物放行后,海关电脑系统自动核销舱单、征免税证明、手册、账册、许可证等备案电子数据。海关人员在相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
  6、 企业办理实物放行。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